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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级机关公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及管理实施办法(上)

商洛市级机关公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及管理实施办法(上)

2015-07-02 08:57:05

来源: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商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含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即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核减取消的车辆。
  第三条 按照《商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上报公车改革有关信息的紧急通知》(商车改发[2015]1号)要求,经初步摸底,市级各车改单位现有各类车辆75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41辆,执法执勤用车412辆(含公安商州分局及其派出所,工商商州分局及其工商所)。
  第四条 从严控制保留车辆,实行编制管理。车改后,仅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及其他车辆。市本级保留公务用车111辆(不含执法执勤车),其中保留到单位23辆;划拨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市交投汽车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运营管理88辆。
  第五条 机要、通讯、应急等保留到单位车辆的管理。市本级单位经批准保留23辆机要、通讯、应急车辆,具体是: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用车各1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1辆机要通信和3辆应急公务用车,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1辆机要通信和2辆应急公务用车,四套班子各1辆视察、调研用车,市人大、市政协、市老干局3个老干部服务机构各1辆服务用车。经批准保留的机要、通讯和应急车辆,仍由原单位管理使用,原管理办法不变。涉及车辆安全、运营、日常管理、司勤人员工资、出差费用补助等费用支出全部由原单位承担。
  第六条 保留到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的管理。为保证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需要,88辆车划拨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服务公司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选定车辆的办法是,由车改单位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服务公司根据车改单位意见,选定车况好、不超标的车辆报市车改办审核确定。
  (二)各车改单位于2015年6月26日前,将保留到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车辆以及随车司机安排到位,并由司机于6月27日上午将车集中到行政中心指定场地,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服务公司现场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从2015年6月30日起,单位公务用车及司机统一由服务公司调度安排。
  (三)办理资产移交及划转手续。划拨到机关事务局管理的88辆车,由市财政局统一出具资产调拨文件,将车辆由原使用单位划转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车管所将车辆过户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四)划拨机关事务局车辆的管理。划拨的88辆车按编制管理,由市财政按每辆车每年5.8万元的费用标准预算列支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季度拨付给服务公司。服务公司承担车辆安全、日常管理、车油车修等相关费用。服务公司要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每月向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要加强对服务公司的监管。(未完待续)
  第七条 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市级各执法执勤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水利)按编制数的60%予以保留,其中公安商州分局及其派出所,工商商州分局及其工商所,按现有编制数的70%予以保留使用,其余车辆全部取消。经批准10个执法执勤部门保留车辆严格按《商洛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管理办法》执行,取消车辆按一般公务用车的处置程序进行。
  第八条 划拨服务公司车辆的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车改办和服务公司从市级剩余车辆中,挑选车况相对较好的一般公务用车150辆划拨到服务公司,作为政府对服务公司的资本投入。服务公司要确保政府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并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接受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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