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成果,现就创建创业型城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为主题,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努力构建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使各类创业主体在创业中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创业,参与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大力倡导全民创业,鼓励自主创业,支持家庭创业,激发起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消除一切影响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最终为实现创新型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二、工作目标
从2014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体制机制。通过创建活动,使各县区创业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改善,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创业机会增多,创业活动比较活跃;创业效果明显,对增加就业和经济发展有较高的贡献率。对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大力扶持他们在现代服务、高端科技、循环经济等新兴行业创办企业;对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充分发挥他们在回乡投资创业中的主体地位,带领农村富余劳动力兴办二三产业;对农村劳动者,积极引导他们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筹规划、部署安排本县区的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既入”的政策,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均可向社会资本开放。加大小微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和引导创业者进入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涉农服务、社会福利、商贸流通、市政建设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2.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3.实行创业补贴政策。鼓励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各类人群积极参与创业。以上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优惠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级工商部门要降低注册门槛,在登记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办理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登记注册业务。各类创业者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确保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创办的小微企业,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