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县区之窗  »  山阳县

贪小利收购赃物获刑罚

2025-11-13 08:03:33

来源:商洛之窗 - 商洛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陈 菁)废品收购看似是小本生意,实则暗藏法律风险。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就给广大废品收购从业者敲响了警钟——被告人樊某某因贪图小利收购赃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据悉,樊某某是山阳县一家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2024年10月30日至12月13日期间,蔡某某、胡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多次到其收购站出售电缆线和方钢条。面对这两类明显可能来自工程或企业的物品,樊某某未要求对方提供单位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也未核实、登记二人身份信息。在利益驱使下,他先后15次低价收购了这些赃物,共收购电缆线7637公斤、方钢条1840公斤,支付收购款72870元。随后,樊某某将部分电缆线和全部方钢条转售他人,非法获利180元。经鉴定,樊某某收购的废旧电缆线系盗窃所得,在价格认定基准期的市场价值为84007元,方钢条市场价值为3680元,涉案财物总价值87687元。

  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樊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出售的电缆线、方钢条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多重因素,法院最终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180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废品收购经营者:废品收购行业并非“法外之地”,从业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收购废品时严格履行核查登记义务,仔细核查物品来源,要求出售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认真登记出售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追溯。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电缆线、钢材、井盖等可能涉及公共设施或单位资产的物品,一旦发现来源不明、出售人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或者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等异常情况,坚决不能收购,且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切莫因贪图眼前小利而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本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转载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