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6日下午由国家版权局对外公开发布。
国家版权局在发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同时,还进行了简要说明。
截至5月底收到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说明指出,2012年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4月初,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署长、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分别以个人名义致函35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修法工作的关注。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2012年4月30日)之后,国家版权局仍不断收到各方面关于修法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2012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报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就草案有关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听取专家的具体意见。
国家版权局在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和分类、仔细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复论证其可行性后,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本。
此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说明指出,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相关调整,现将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著作权内容
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二)关于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作为集体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视听作品本身权利归属和保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
(三)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