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杨明则认为,“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往往会出于宣传推广的需要,制作光盘以及宣传资料。如果光盘的制作涉及信件的复制,显然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侵害到复制权。如果作品是未曾发表过的,还会侵害作者的发表权。因此,在拍卖实际开始之前,如果拍卖公司将信件公开或部分公开、复制、宣传,这已经是一种发行行为,已构成了对权利人发表权的损害。”
隐私权之惑
披露本人无公开意愿的信息或侵权
尹田教授昨日表示,个人隐私及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可以公布,这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现在,我们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当事人信息的第三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公布或公开当事人的信息。比如,我的个人信息,无论是由于医疗、工作还是生活交往等其他原因,提供给了他人,那么,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掌握此信息的第三人就无权披露。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隐私涉及个人尊严,私生活的秘密性,有些内容即使是正面的,对当事人是肯定性的,但这些内容的披露对当事人究竟有益还是有害,也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做出判断,因为,未经过当事人本人同意,这种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不正当的披露,就可能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尹田还说,对于钱钟书信件的内容,如果涉及到一些敏感问题,在涉及到杨绛的事情,其朋友或其后人在拍卖某些信件时,应该考虑拍卖书信时,这些敏感问题是否会导致其本人的情感受损、名誉权的侵害。尽管送卖人判断不会侵害作者的名誉权,但也应该征求杨绛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就拍卖,并造成了内容扩散,就有可能构成隐私权的侵犯。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中所谓“信件内容不损害钱钟书声誉”的说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表示,“信件中包含大量钱先生、杨先生与李国强的个人信息以及对别人的看法。只要是没有公开的信息,本人又没有公开意愿的话,如果他人公开就构成侵犯隐私的行为。”
昨晚10时,记者在拍卖公司官网仍看到钱钟书书信拍卖的信息,没有撤拍的公告。(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