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权和编剧署名权有何不同?
拥有署名权并不等于拥有改编权
电视剧《金婚》播出后,编剧之一李东东曾将出品方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等以及作家出版社、编剧王宛平等告上法庭,认为后者在推出根据电视剧剧本改编的小说《金婚》时没有署自己的名字,侵犯了自己的著作人身权。但在2010年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却裁定李东东基于《剧本创作合同》仅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并不享有剧本的改编权。
改编权和编剧署名权有什么不同呢?一部作品,究竟可以细分出多少种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财产权包括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表演权等可以转让并带来经济效益的权利。业内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现在电影或电视剧拍摄的剧本,多为三种情况,所涉及的权利也各有区别:
一种情况为该剧本为某人或某单位事先创作完成,出品方拟拍摄该剧本,如出品方未一次性买断该剧本,则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归属某单位或个人,出品方仅享有摄制权、修改权。此时某单位或个人享有编剧署名权。
第二种情况为出品方基于某部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剧本创作,此时剧本的人身权属于编剧,财产权属于出品方。出品方可能委托多个编剧同时完成一部剧本的创作,此时编剧均有署名权,署名的顺序及格式根据贡献多少或参与时间早晚等排序,具体需参照出品方与各编剧的合同约定。出品方同样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委托不同的编剧单独创作剧本,届时出品方可能采取某一位编剧创作的剧本作为拍摄制作蓝本,此时完成剧本创作的编剧均具有编剧署名权。如郑晓龙版电视剧《红高粱》,原着小说版权为莫言所拥有,署名编剧则有赵冬苓、管笑笑、潘耕、巩向东四位。
第三种情况为出品方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出品方的职务作品,此时,撰写剧本的编剧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均归出品方所有。比如电视剧《金婚》,创作前出品方曾与李东东、王宛平等签订《剧本创作合同》,约定剧本著作权由出品方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世纪星润公司享有,李东东及王宛平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因此,鉴于到小说《金婚》是由作家出版社聘请李东东、王宛平之外的第三人所改写,故此法院认为李东东对作为小说体裁的《金婚》并不享有署名权。
为何影视剧编剧署名五花八门?
便于处理某些不可预见问题
为何关于署名权的法律纠纷在影视圈此起彼伏呢?从编剧和出品方各自的角度,对于上述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分歧的。“产生真正的分歧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对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足够预估和防范,各自的权利细节未做详细约定;另一种是合同虽有约定,但在执行中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可能是疏忽造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也可能是双方合意形成新的履行方案而未签署补充协议。”这位业内人士强调,如果合同约定明确,履行程序完全按照协议执行,也就不会产生真正的署名权纠纷。
当然,再明确的法规,在执行中也会遇到变通的情况。比如,为何一部电视剧竟然包含了文学策划、编剧、编剧(执笔)、总编剧等五花八门的署名方式?这或多或少会有便于变通处理某些不可预见问题的考虑。电视剧《金婚》,最初的约定是王宛平写前25集,李东东写后25集。后来,北京艺术中心与李东东签订《协议书》,要求李东东停止剧本后25集的创作,承诺《金婚》成片后前25集李东东署名为策划,后25集李东东署名为编剧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编剧维权事件频发,使得影视圈给人留下署名权法律纠纷重灾区的印象。但某影视公司法务顾问对北青报记者说,其实署名权纠纷只是个案,影视圈对于署名一事还是比较慎重的,毕竟这个行业是无时无刻不与《著作权法》打交道,还没有达到重灾区的程度。他强调,相比于目前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和电影基数,署名权的法律纠纷概率是微乎其微的。文/本报记者杨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