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有关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会议、文件、计算机、通信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严守保密纪律。
第五十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 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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