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做好文件所涉及内容的协商工作。拟制公文, 对涉及其他科(室)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科(室)应当先与有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如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主办科(室)应当列明各方意见,报请局领导审示。
第四十四条 加强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司法局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核稿,进行法规政策和文字把关,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局领导审批签发。属于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先送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再送局办公室核稿。
第四十五条 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档案法和有关档案制度,及时做好文件材料和会议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文件资料齐全、完整。个人不得留存应当归档的公文、材料。
第八章 报告请示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司法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和中、省、市上领导同志做出的重要指示、批示,必须认真传达贯彻,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司法厅和市上领导同志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司法行政工作规划、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司法厅和市上领导同志请示报告。
第四十七条 对司法局的决定,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并及时向局党组和分管局领导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局长离商出差或者休假,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并指定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办公室将局长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等有关事项报告市政府办公局秘书科,并通报其他局领导。
其他局领导成员离商出差或休假,应当向局长报告。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商出差或休假,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并向局办公室备案。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其他领导出差或休假,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市委、市政府、司法厅、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政治、思想、组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规定。局领导成员应当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加强司法行政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定期到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等制度。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政为民,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工作。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成员、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努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带头深入基层调研,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认真研究解决事关司法行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有计划、分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二条 局领导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省委、省政府、司法厅、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成员下基层应当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四条 局领导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司法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有关会议或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司法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