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局务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印发局领导及有关单位。
7、局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草拟,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情况综合向局长或局务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
(一)局长办公会议职责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司法厅和领导同志的指示及交办事项;
2、审议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一般性规章;
3、研究决定全市司法行政年度工作部署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4、讨论批准年度会议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5、研究决定局机关建设和行业专项建设的重大问题;
6、讨论各县(区)司法局、局直属各单位请示的有关重要问题;
7、讨论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文件;
8、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并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2、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提前或延期召开。
3、局长办公会议举行时,各成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局长同意请假外,均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向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主持会议的副局长请假。
4、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并主动向分管局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5、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也可编发《商洛司法简报》,或由会议指定人员进行传达。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
(三)局长办公会议程序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需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应及时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提出意见报局长审定。
2、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正确进行集中,并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决定问题。
3、局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研究的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4、凡列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一律由有关科(室)负责打印成文字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印发与会人员。议题材料应力求简短精炼、重点突出。需要征求其他科(室)或者直属单位意见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需要征求其他局、委、办意见的,应当将有关局、委、办的意见等材料附后。
5、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主要包括: 文稿、说明、主要不同意见等,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要议题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两日送达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研究,准备意见。提交议题的单位应当对讨论事项充分准备,由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要求向会议汇报,并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6、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印发局领导及有关单位。
7、局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草拟,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情况综合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应贯彻“少开会、开短会、重效果、抓落实”的原则,精简会议,减少事务,集中精力,狠抓落实。
第三十五条 局领导成员根据需要,可以召集由分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