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对重大事项有近半数党组成员表示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对于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党组书记或者指定的专人应当会前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4、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六项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在提交党组会议讨论之前,应当征求局党组成员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作出廉政鉴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与会党组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只有与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做出决定。党组成员对拟任免干部人选的有关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同意。讨论干部人选,要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要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5、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要把全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和干警在“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和取得的成效,纳入干部考核、考察工作中的必考、必察项目;在干部考察材料中,要有“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情况的明确表述;要把开展“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情况作为今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选拔任用干部、调整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6、局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局办公室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三)市党组会议程序
1、凡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分管局党组成员应当对议题的准备情况及提交会议的文稿质量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其他局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调。准备工作不充分、协调意见不一致或者文稿质量不高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凡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的局党组成员或者有关单位负责人向会议做出说明。
2、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秘书负责会议联系、文件准备、会议记录等会务和编印会议纪要工作。涉及人事任免事项会议的文件准备工作由局干教科负责。
3、根据需要,列席局党组会议人员,应经局党组书记同意。局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局干教科要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印发与会人员。讨论研究的相关材料由有关部门提供,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印发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要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4、局党组会议的内容,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局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会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其他重要问题。
2、民主生活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决定。局党组书记视会议内容决定有关人员列席。
3、召开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根据局党组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局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局党组成员或在局党组会上通报;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