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为,加强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考核评议制和行政执法监督制等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 加强工作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司法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司法局要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强化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用权、用钱和用人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行风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七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执行公开办事制度,推行政务公开、特别是抓好重点部门、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畅通人民群众通过申诉、控告、来信来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规章制度和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司法局领导应当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建立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高度重视和解决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司法局各类会议坚持精简高效原则,按照“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要求,不断完善议事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各单位报请司法局会议研究讨论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意见时,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几项创新的举措。凡照抄照搬没有创新举措的贯彻意见不得提交司法局会议研究讨论。
第三十一条 司法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召开。
(一)局党组会议职责
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组织学习中、省和市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中、省和市上领导同志讲话,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司法厅下达的有关事项以及需要以党组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司法厅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其他重大事项;
4、决定司法局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和以局名义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奖惩事项;
5、研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司法局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党组书记认为应当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局党组会议制度
1、局党组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2、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党组书记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