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司法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司法局的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司法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局长出差、出访或者休假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其他局领导出差、出访或者休假期间,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司法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司法厅的工作任务,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司法局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长期规划、重大措施、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机构和职能设置、人员编制、有关干部任免、经费预决算、大型项目、重要会议等重大、重要事项,必须分别提交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司法局做出重大决策前,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分析,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听取专家等有关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需要与有关局、委、办协调或者征求意见的,局属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先研究,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司法局所属单位部门提请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局属有关单位业务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主要不同意见,由主办单位或部门报请分管局领导协调; 经协调仍不一致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属重大问题或者因时间要求必须提交会议讨论的,应当列出各方主要不同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确保政令畅通。司法局所属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司法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司法局应当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司法局提出年度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目标任务,确定本年度工作要点、召开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出台的重要文件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意见,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司法局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司法局报告执行情况。司法局应当加强督导检查,适时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制定、修改、废止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我市地方性法规及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司法局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