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商洛市司法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法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执法,加强行政监督,做到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三条 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理念,并将这个理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要牢固树立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服务大局、依法行政、民主协商、勤政廉政、争先恐后的“六个意识”。大力倡导、身体力行“十种风气”,即:认真学习、深入思考的风气;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风气;爱岗敬业、主动工作的风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风气;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的风气;认真细致、一丝不苟的风气;雷厉风行、高效快捷的风气;争先创优、奖勤罚懒的风气;真心帮助、团结友爱的风气;清正廉洁、严守纪律的风气。牢固确立数量、时间、标准、责任、严格的“五个概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局各项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
第二章 领导成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司法局领导成员包括: 局党组书记、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