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局党组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不能出席会议的局党组成员要事先请假,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载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局党组集体和党组成员个人提出批评或建议。
6、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后, 需要报告市委或相关部门的,应及时报告。对于民主生活会的内容适合于向下通报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7、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按党组安排,由局干教科、纪检监察员具体承办会议的有关事项。
(五)坚持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1、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由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书记委托局党组其他成员召集组织。学习的具体时间、学习内容和参加人员由局党组书记确定。
2、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由干教科具体承办。
第三十二条 司法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并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一)局务会议职责
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司法厅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2、审议报请市政府、司法厅决定的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3、讨论审议司法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4、审议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研究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5、通报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情况,部署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工作措施;
6、其他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局务会议制度
1、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一名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并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2、局务会议举行时,各成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局长同意请假外,均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向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主持会议的副局长请假。
3、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并主动向分管局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4、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也可编发《商洛司法简报》,或由会议指定人员进行传达。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
(三)局务会议程序
1、局务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需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及时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提出意见报局党组书记、局长审定。
2、局务会议召开的时间、研究的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局务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3、局务会议决定事项,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正确进行集中,并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决定问题。
4、凡列入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一律由有关科(室)负责打印成文字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印发与会人员。议题材料应力求简短精炼、重点突出。需要征求其他科(室)或者直属单位意见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需要征求其他局、委、办意见的,应当将有关局、委、办的意见等材料附后。
5、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主要包括: 文稿、说明、主要不同意见等,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要议题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两日送达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研究,准备意见。提交议题的单位应当对讨论事项充分准备,由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要求向会议汇报,并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