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和会议计划。以司法局名义召开的、涉及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需要由各县(区)司法局长出席的会议,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以司法局名义召开、由各县(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参加的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会议,由业务科(室)提出建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各科(室)或直属单位召开的由各县(区)司法局业务股(室)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底前,各单位应当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计划送局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严格执行会议计划,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业务工作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以司法局名义召开、各县(区)司法局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临时增加的以科(室)名义召开的由各县(区)司法局有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局办公室审核,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八条 以司法局名义起草的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报市委、市政府、司法厅、市委政法委的公文,由局长签发。
第四十条 以司法局名义发文,业务部门起草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核稿后,须由局办公室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再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在报局长审批签发前,先由分管局领导与有关局领导协商沟通。
第四十一条 司法局公文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局局令:就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做出的决定。
(二)司法局文件: 用于印发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司法局贯彻执行领导机关重要决策的工作部署; 贯彻执行司法局党组重大决策的工作部署; 贯彻执行司法行政重要法律法规的工作措施。
(三)司法局公告: 用于向社会宣布司法局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事项。
(四)司法局请示: 用于以司法局的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司法厅和市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请求批准的文件。
(五)司法局报告: 用于以司法局的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司法厅和市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六)司法局通知、通报、批复、函: 通知用于印发局领导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转发上级及有关机关的文件; 干部任免决定;奖惩决定。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批复用于答复各县(区)司法局、局直属单位等请示的涉及司法行政法律政策的事项。
函用于以司法局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与有关部门联系外事活动安排事宜及其他联系函件。
(七)司法局行政许可决定:用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件。
(八)会议纪要: 用于记录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电报:内部传真电报用于比较紧急工作事宜的内部通知、通报等。
(十)商洛司法简报: 商洛司法简报用于印发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局领导有关会议讲话、工作指示、调研讲话、各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措施、新经验。局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活动及局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四十二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坚持行文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局机关发文。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 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 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只印发少量供各单位存档收文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