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讯(徐世旺 舒诗林)山阳县坚持政府采购项目严格公开招标、严格信息发布、严格资质审查、严格竞争性谈判、严格合同签订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政府采购项目规范化管理,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本级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开支和加强廉政建设,山阳县制定出台了《山阳县县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用以购置办公设施、专用设备、抢险救灾物资、公务用车以及服务类、工程类建设等政府采购管理。对各单位采购电器设备、抢险救灾物资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上;专用设备、服务类项目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工程类项目等单项或累计维修金额预算在5万元以上以及公务用车等全部纳入县政府采购范围。采购前由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管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监督贯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实施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批准的预算,编报采购申请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后,交采购中心统一采购,采购审批表应注明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及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申请采购国家规定专项控制商品,应附财政部门批准证明。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程监督检查。对采购招标人员擅自向投标人透露招标信息的,采购人、采购机构、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向中标单位收取回扣、佣金或其它形式好处的,追究违规者责任,取消接受消息投标单位投标资格。同时,加大办理在招标、结算过程中采取欺骗手续、伪造证据或与中标人相互串通抬高造价等违纪违法案件,为政府采购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