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唱工委)在京再开会议,针对25日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草案召开的互动会进行讨论。宋柯、周亚平和卢建透露,在得到绝大部分成员同意后,唱工委已出台一份新的修改意见,将于28日交给版权局。除了对46、60和70条进行进一步解读并修改69条的改动建议,新的意见书还开始关注72条。
称46条不符合中国国情 法定许可要有前提
新的修改意见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于针对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25日的发言,对46、60和70条进行进一步解读,证明其不合理性。鸟人音乐CEO周亚平条称,46条不适合中国国情,不适合中国音乐产业现状。王自强在论述46条说明的法定许可原则的合理性时,援引了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对此周亚平表示,《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法定许可必须有前提条件:“46条如果实施,会直接影响作品的使用,这是法定许可必须要排除的前提,因为法定许可是一种特殊情况下才试用的强制前提。《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的第二款是:‘不得影响作者的使用,不得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在这个前提下,才适用于法定许可。”
此外,周亚平还补充称《伯尔尼公约》并不强制会员国使用:“俄罗斯、印度、法国和巴西等著作权大国就没有法定许可,而且现在国际趋势是取消法定许可,比如英国。”
指《伯尔尼公约》已过时:当时是为防市场垄断
随后,周亚平更指该公约已过时:“它是1886年产生的国际条约,当时的音乐市场现状和现在完全不一样。当时大的唱片业巨头可以通过歌曲畅销来提高唱片的零售价格,造成唱片公司取得暴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这是一个市场的垄断,而不是版权的垄断。”
他直言,音着协对于“法定许可是要打破唱片公司的垄断”的说法很“荒谬”:“著作权本身就具有排他性,不垄断哪来权利?‘垄断’不应该是垄断作品,而是垄断市场,这个概念不该被混淆。”他称中国国情有所不同:“音乐公司不可能垄断市场,且盗版已经等于是事先的‘法定许可’了。”
坚持要求删除60、70条:别让版权人彻底失权
对于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原则的第60、70条,周亚平仍坚持一定要删除:“这是对创作人毁灭性的打击,彻底失权。”此前王自强表示:“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著作权项目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财产权都使用集体管理制度,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使用集体管理。”对此周亚平表示,这几条内容中并没有提到这个前提,而是默认集管组织能代理创作人的所有权利:“著作权人有17项权利,其中本来就已经有很多我们都用不到。现在最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都要被剥夺了。”
而69条规定了网络传播音乐的“避风港原则”等内容,周亚平建议,增加互联网企业要负起通知删除义务的规定,如互联网企业要对自身地址、联系方式、具体信息等进行公示,不然就是想规避通知义务。
建议修改48及72条 要求公开专家初始版本
而对于48条中“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定,周亚平建议新增信息披露和支付费用环节,指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应该在使用作品之前支付使用付,并是支付给制作权人,付费标准可按照国务院制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相关标准。
此外,周亚平透露,他们了解到该修正案来源于来自人大、社科院、中南政法大学的三个专家,每个专家出了一个版本,最终整合在一起。他要求版权局公开三个专家的三个版本:“我想知道是哪个专家设计的60条和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