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72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最高赔偿额由50万增加到100万,周亚平在肯定这是修正案中的“亮点”的同时,也提出不要定上限的想法:“上限不合理,因为通常判不到那个数。凭什么规定最多判到50万,或者100万?”他表示,制定赔偿下限,才是让著作权人能通过打官司来维护权利的手段:“现在著作权的官司,著作权人赢了都是输,我们跟要饭的似的,打一官司赔一点儿钱,连诉讼成本都不够。”
“方文山60%的收入来自开餐馆,小柯(微博)靠版权养不活自己,刘欢十几年在音集协拿到的收入是六万。”尽管宋柯强调目前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已进入“讲理”阶段,即不一味从情感上表达音乐人的愤怒,而要让意见合乎法理,有理有据,但说起著作权被剥夺,周亚平还是难掩激动情绪。当天的发布会在宋柯的烤鸭店里举办,这是他辞去音乐公司太合麦田(微博)总经理职务后的下一步去处,也成了对周亚平“做音乐没‘钱’途”一说的最好证明。 (周文韬/文)
附:《著作权法》草案中引起争议的部分条款: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