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奖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各推荐一名符合条件的人选,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核聘请。
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承担事务性工作。
五、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的征集与审核。
茅盾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向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出版单位、大型文学期刊和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重点文学网站等征集参评作品。作品的参评条件以评奖办公室公告为准。
作者可向上述单位提出作品参评申请。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申报。
评奖办公室依据参评条件对所征集的作品进行审核,参评作品目录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评奖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2、评选和产生获奖作品。
茅盾文学奖评奖实行票决制,评奖细则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
评奖委员会在对参评作品阅读、讨论的基础上,选出不超过十部提名作品;在提名作品中选出不超过五部获奖作品。
提名作品向社会公示。
投票实行实名制。投票、计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评奖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奖工作,不参与投票。
3、评奖结果发布和颁奖。
评奖结果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批准后发布。举行颁奖大会,公布授奖辞,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