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奖纪律
1、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本条例和评奖细则规定的评奖纪律,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奖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2、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如系参评作品的作者或责任编辑、参评作品作者或责任编辑的亲属、参评作品发表或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评作品所属的文库或丛书的主编,应主动回避。相关人员可选择退出评委会,或作品退出评选。
3、中国作家协会组成专门的纪律监察组监督评奖过程。
七、评奖经费
1、 茅盾文学奖创立经费由茅盾先生捐赠。
2、茅盾文学奖评奖和奖励经费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筹措。
八、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