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再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各方不用再来回奔波,只要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就可以一站办齐所有理赔事宜。7月1日起,公安部于5月公布的《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开始实施。昨天,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对该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各地建交通事故理赔中心
李江平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在实际执行中,许多机动车驾驶人因担心自行协商损害赔偿环节多,不方便,不愿自行协商,仍希望交警出现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此,《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规定,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交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组织经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各家公司派员进驻服务中心,方便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协商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避免了以往当事各方因投保不同的保险公司而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往返各家保险公司。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选派事故处理业务能力强、民事调解经验丰富的民警进驻服务中心,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并协调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在车损评估中的矛盾等,从而实现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一站理赔。
■交通违法未来可跨省处理
《十项措施》中规定,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地。李江平解释该措施实施的背景时说,考虑到当前公路交通特别是高速公路通达性日益提高,群众选择自驾车出行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地外的交通违法行为迅速增加,而当事人去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成本太高,造成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因此,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他说,目前,北京、天津、河北等21个省(区、市)已经具备了上述措施的实施条件,其他省(区)正在积极开展有关准备工作。“考虑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和证据资料跨省转递和传输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技术障碍,目前还不能实现当事人在省际间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行为,待条件成熟后,我们将推出跨省范围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异地进行处理的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