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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市易法真相:国家强制剥夺国民财产

王安石市易法真相

2013-10-15 17: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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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易法是宋神宗时期的一项重要立法。从熙宁三年(1070)陕西沿边设市易务,至熙宁五年正式推行市易法,制定的时间长,遇到的阻力大。同时,宋神宗对市易法产生怀疑动摇,令权三司使曾布调查市易务的违法行为,引发变法新党分裂和王安石罢相①。

  对市易法前人已有诸多研究成果,但多关注其官营商业的利弊、经营效果和新旧党争的问题,有的已涉及市易法中官营借贷业的作用,或市易法与政府购买的关系。本人也曾对市易法赊贷收息的实施状况作过研究②。在此,拟结合市易法基本条文,对其经营模式的内在矛盾再作研讨。

  一、赢利方式——从放贷收息到高利贷

  熙宁三年初,同管勾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王韶言:“沿边州郡,惟秦风一路与西蕃诸国连接,蕃中物货四流而归于我者,岁不知几百千万,而商旅之利尽归民间。欲於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于是令王韶提举秦州西路蕃部兼营田、市易。初置市易司于秦州(甘肃天水市),后将市易司移于沿边重镇古渭寨(甘肃陇西县),拨钱三十万贯作本。设置市易司前,“蕃商以行铺赊物货,多滞留耗失”,本地商户采用延期付款方式与蕃商交易,蕃商不能及时收回贷款,回买茶绢等汉货,双方交易受到限制,政府也未获交易之利。实施市易法后,“官为出钱市之,复令坐贾量出息,以赊价入官,蕃商既得早售,坐贾亦无所费,官又收息。”③蕃商可以及时收到货款,本地商户仍旧延期付款,双方贸易更为便捷,“既足以怀来蕃部,又可收其赢以佐军费”④。王韶市易法的基本方式是:蕃商物货,由市易务收买,随即将蕃货赊给本地商户,同时货款也转到本地商户名下。形式上是市易务出钱买蕃货,实质上是商户贷款购得蕃货。这样,市易务出钱,成为本地商户的债权方,本地商户“无所费”即赊得蕃货,官府则获“收息”之利。由于市易务充当汉蕃交易中间人,市易务除获取利息收益外,还收取交易费即牙钱。

  熙宁四年,“置洮河安抚司,自古渭寨接青唐武胜军,应招纳蕃部、市易、募人营田等事,并令(王)韶主之。”⑤洮(甘肃甘临潭县)、河(临夏县)、武胜军(临兆县)属蕃族辖区,宋在沿边城镇设市易务,加强与诸蕃部族的联系。熙宁五年七月,武胜军正式纳入宋之版图,并设市易司。王安石说:“洮河东西,蕃汉集附,即武胜必为帅府。今日筑城,恐不当小,若以目前功多难成,城大难守,且为一切之计,亦宜勿隳旧城,审处地势,以待异时增广。城成之后,想当分置市易务,为蕃巡检,大作廨宇,募蕃汉有力人,假以官本,置坊列肆,使蕃汉官私两利,则其守必易,其集附必速矣。”⑥古渭寨(熙宁五年五月升为通远军)“令坐贾量出息,以赊价入官”和武胜军(熙宁五年十月改为熙州)“募汉蕃有力人,假以官本”,意义相同,均是赊贷官钱给商人,收取利息。

  熙宁五年,魏继宗建议实行市易法:“榷货务自近岁以来,钱货实多馀积,而典领之官但拘常制,不务以变易平均为事。宜假所积钱,别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使审知市物之贵贱,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馀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於腾踊,而开阁敛散之权不移於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矣。”⑦魏继宗建议以榷货务钱贯为本,募“通财之官”和“良贾”操作,而官收“余息”。于是,宋借鉴王韶的经验,首先在东京开封推行市易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条载:

  诏日: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阅失业;至於行铺稗贩,亦为(较固)取利,至多穷窘。宜出内藏库钱帛,选官於京师置市易务。商旅物货滞於民而不售者,官为收买,随抵挡物多少,均分赊请,立限纳钱出息。其条约委三司本官详定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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