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蒙娜丽莎集团公开发布的消息,最近打赢了两起蒙娜丽莎卫浴的侵权官司:一是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89号]:被告潮安县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广东蒙娜丽莎集团“蒙娜丽莎”系列商标权,立即停止在户外广告、宣传册等使用“佛山市蒙娜丽莎卫浴有限公司”字号的侵权行为;二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3号]:被告潮安县万兴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云峰立即停止侵犯广东蒙娜丽莎公司“蒙娜丽莎”系列商标的制造和销售行为。
不过,蒙娜丽莎集团的另外一起确权官司并未胜诉。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4年6月6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终字第487号]显示:针对潮安县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第5131013号“monnal”商标(争议商标),广东蒙娜丽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裁定结果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