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为保证所捐财物真正用到受捐人身上,在接受定向捐赠时,受捐人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捐人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定向捐赠的款物按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的个人(单位)后要记录在案、接受捐赠人的监督。钱物捐赠出去后,慈善部门仍有监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有明文规定: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那么对于捐赠剩余的财物,又该如何处理?
吕一鑫说,如果受捐人确因财物剩余需要改变用途的,慈善部门需征求捐赠者意愿,才能改变其用途。比如慈善部门和受捐人协商后,可在媒体进行公告,说明项目执行的情况,或改变用途的原因,最终征求捐赠者或公众的意见。(环球网 记者冯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