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是强制性投保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条件赔付”和“无条件维修”是“铁律”。也就是说,“交强险”的“强制”,一方面是强制投保人必须先投保,再上路,否则即算违章。另一方面则强制保险公司必须全额理赔,而不受交通责任比例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双强制”使得每一辆在街头行驶的汽车都是“全险车”,一旦发生事故,不论责任归谁,都不至于无人“买单”,这不仅让“雅阁撞豪车”这类事故的“穷人一方”不至于负担过重,无力理赔,更有效避免了事故责任人因担心负担不起赔偿责任而故意逃逸,甚至陡起杀心。
反观中国,“交强险”只对车主“强制”,却对保险公司缺乏“强制”,而事实上作为交通主险种的商业三责险,同样设立了理赔上限。这种机制对一般车辆间的事故尚能应付,一旦遇上“穷撞富”,就会给双方都带来不小的麻烦。鉴于此,效仿国外管理,实行交险“双强制”,并取消主险理赔上限势在必行。
国外全额赔付并非没有代价:一旦因责任事故导致产生全额赔付记录,投保人来年的保险费率就会大幅度提高,甚至让其不堪负荷。笔者在温哥华曾遇到过一位加油站工作人员,他们夫妇两人分别出过撞车事故,并通过保险公司全额理赔,结果两人的保险费率都被提高到原先的一倍,甚至更多,令收入一般的他们根本无力再“养车”。这种机制不仅避免了保险公司充当“冤大头”,也有效地提醒开车一族上路要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保费可不是闹着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