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到8月期间,湖南省双峰县人毛谣祥租用海珠区墩和路301号801房,购买多台西门子牌无线移动电话机、两台电脑等短信群发工具,用假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伙同谢立业(毛谣祥之妻)、谭省竹(毛谣祥之妻舅)、谢丰玉(毛谣祥之妻弟),向无线移动电话用户发送可办理低息贷款和出售套牌汽车的虚假信息,在被害人上当后,利用无线移动电话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以需要预付利息等名义,欺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他们所开设的账号。
至案发前为止,4人共诈骗得手人民币79800元,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意性,判处毛谣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余3人分获6个月和1年不等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