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吸毒嫌疑人的尿液检验报告尚未作出,顺义公安分局就对嫌疑人作出为期两年的强制戒毒决定,并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引用不存在的法条。记者昨天获悉,因程序违规和适用法律错误,顺义公安分局的强制戒毒决定被顺义法院一审撤销。
法院查明,去年8月6日8时30分许,顺义公安分局下属胜利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辖区一出租房内有人吸毒。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嫌疑人陈伟(化名)抓获。陈伟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他于此前两天吸食过冰毒。当日,警方提取陈伟尿液委托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对陈伟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并同时依据《禁毒法》第38条第二款第一项、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不过,此时,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对陈伟的尿液检验结果还没出来,而是于5天后的8月11日才作出,结果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
去年8月16日开始,陈伟在北京市安康医院戒毒中心强制戒毒。但他对顺义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本案中,陈伟承认吸毒两次,顺义分局提交的证据只证明陈伟吸食的毒品是苯丙胺类毒品,对陈伟是否成瘾严重,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顺义分局对陈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证据不足。
顺义分局在去年8月6日作出强制戒毒决定,而鉴定机关的检验报告于去年8月11日才出具,顺义分局在没有科学依据证明陈伟吸毒及成瘾的情况下作出强制戒毒决定,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且毒品检验报告出具后,顺义分局没有将检验结果告知陈伟,剥夺了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此外,从顺义分局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看,该局同时引用了《禁毒法》第38条第二款第一项、第47条第一款。但是《禁毒法》第38条第二款没有第一项。顺义分局辩称文书中“第一项”中的“一”是划痕,法院认为这解释明显说不通,顺义分局引用了《禁毒法》中没有的项,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顺义分局对陈伟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