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刘作荣 曹东花)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法院处理案件一贯坚持的理念之一,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甚至是刑事自诉案件中充分发挥着它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在处理纠纷中邀请相关人员协助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还会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镇安法院6月1日在审理陈时(化名)与郭吉祥(化名)停止侵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组织相关村组干部参与调解,充分发挥村组干部的主力军作用,就是对这一司法理念的诠释。
陈时与郭吉祥均系镇安县青铜关镇月星村村民,两人的自留山相邻。2004年12月郭吉祥依其所持的《"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契约》在其载明的地界范围内砍伐木柴1.5万余斤并准备出售,陈时声称该地界址内的木柴系其所有,并提供了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权证为证,为此,二人为该批木柴及林地的权属发生争议,陈时诉至法院要求郭吉祥停止侵害,并赔偿盗伐木柴的损失。
法院受理后了解到:陈时与郭吉祥所在的月星村系几个不同的村组合并而成,在并村的过程中由于地界标注不规范,造成两家林地发生重叠而产生争议,为此,双方互不相让,并使纠纷愈演愈烈。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均未达到理想的效果,而依据当事人自身所持的证据也并不能支持自身的主张,如果简单的依据证据原则进行判决,虽然案件可以了结,但却并不能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甚至会把矛盾推向政府职能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法官们想到了基层组织,确信他们对当事人纠纷的处理会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对策,如果调动村组干部的积极性,使他们参与其中,必定对事件的处理会有一个积极地推动作用,并且可以对当事人争议的林权权属得到妥善的处理,达到化解纠纷,重新确权的目的。为此,合议庭法官通过联系村组干部,两个部门共同协商事件的处理方案,经过不懈的努力,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对纠纷的后续处理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使当事人看到法官和村组干部切实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并对双方争议的林地权属纠纷得到及时圆满的化解,矛盾得到解决,于是陈时欣然撤诉,此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而法官与村组干部携手共创和谐也成为当地广为流传的一段佳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