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周鹏华 彭家让) 6月28日,丹凤法院庾岭法庭经过连续两日调解,终于使原告小张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和被告刘某,对这场狗咬人的“意气”官司握手言和,使两家赌气耗了一个多月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5月12日下午5时左右,家住庾岭镇街坊村的严某,带着8岁女儿小张,到庾岭粮管所院内玩耍。因小张年幼,没有注意到刘某在院内墙角还拴养着一只狗。在脱离严某视线后数分钟,严某突然听到女儿大声哭叫,严某急忙上前查看,发现原告左腿被狗咬伤两处并流血。她便赶紧把女儿带到庾岭中心卫生院治疗。
女儿受伤后,主治医生给打了系列狂犬疫苗针剂和消炎治疗,先后共计花费1633.8元。起先,刘某在得知小张被自家狗咬伤后,告诉严某叫先自己看病,药费他最后给予承担。但事发后一个月了,小张的父亲张某多次找刘某索要医疗费,刘某以小张花费达1600余元,超出了他的赔偿预期为由,由开始的推诿,到最后直接拒绝给原告承担医疗费。双方为此事争执不休,并相互暗暗较劲,还“放话”给对方,将实施怎样的报复等。两家的关系紧张起来。
6月26日,张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至庾岭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其1633.8元医疗费,并进行赔礼道歉。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认为,本案被告饲养的宠物狗,此前已咬伤过他人,而被告仍未对其严加管理,又致伤原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之被告刘某养狗未办理登记和对狗进行定期防疫,结合动物饲养的相关规定,被告之责任明确。原告之母严某带领原告出门玩耍,她对原告的安全性应有高度的注意和监护义务,但因原告在玩耍时脱离自己视线三分钟(严某承认),属疏于监护未尽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原告的母亲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又经走访了解得知,被告刘某不愿给原告赔偿的原因,是强调原告母亲严某疏于监护致原告被狗咬伤,原告注射了多剂量的狂犬疫苗并超量购药配药,超过他家上次狗咬伤人只花费80元的几倍,明确表示不予赔偿。
法官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历经两天调解,被告终于意识到,原告的损害后果系自家的狗咬人所致,理应赔偿。严某也认识到自己对原告疏于监护,也有部分过错,双方最终通过赔偿协议。在调解中,被告就医疗费先行向原告支付了1350元,并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表示了抱歉。最后,两家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