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程光文)7月22日,山阳县人民法院户垣法庭法官干警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两起因村委会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2003年至2005年,原告户国伟(化名)分别与山阳县户家塬镇黄龙村(原黄龙乡三合村)、韦家垭村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分别为63万元和27.44万元,合同约定由户国伟承建乡政府门前河道改道工程与建设韦家垭小学。工程完工后,经结算黄龙村村委会与韦家垭村委会分别支付原告大部分工程款,尚有部分欠款未支付,以村委会名义分别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后经户国伟多次催要,两村委会均以村委会无资金偿还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原告户国伟分别诉至山阳法院,要求黄龙村村委会支付工程欠款67200元,韦家垭村委会支付工程欠款41760元。
法院受理后,鉴于被告特殊主体身份,在向两被告村委会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两村委欠款情况,希望党委政府能帮忙联系相关部门,清理历史遗留债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两村委会主任对欠条事实没有异议,对欠款金额有较大分歧,承办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分别与两村委会代表细心核算已支付的相关数额,尚欠金额,经过近4个小时的核对与清算,黄龙村村委会现拖欠原告工程款及利息6.6万元,韦家垭村委会拖欠原告工程款及利息2.7万元。两村委会代表表示这并不是个人欠款,不支付原告欠款于情、于法不合,不但损害村委会名誉,更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村委会会想方设法与当地党委政府一起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争取资金,尽快解决纠纷。最终两村委会代表分别与原告户国伟达成一致协议,同意在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欠款6.6万元和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