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在正式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被删除。
在广东省妇联此前针对征求意见稿举办的座谈会上,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也表示,这一条会使有钱的男人更堂而皇之地养二奶,到分手的时候给点分手费就可以了。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耀红更是直言:“立法导向不对。”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则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如果说‘小三’是妇女,需要保护,‘原配’就不需要保护了吗?”
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意见稿”中的第二条规定,原先“给小三的分手费妻子可能拿回”的说法无疾而终,这是否暗示了“分手费”的合法性呢?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但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法院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规定,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分析人士认为,这些都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声音
生子做家务成浮云?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尊重法律权威的同时,许多女网友还是对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实施表达了不同意见。
“削弱了妇女保护,天平是否真的向男性倾斜”网友小宋认为,女方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似乎变成了“浮云”?以往,很多人都认为婚前财产在结婚后8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解释三”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不利于对妇女的保护。特别是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家里房产都写在丈夫名下,离婚后连居住权都没有了。
一些法律学者也表示,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许多妇女在相夫教子和操心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许多劳动无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和认同。
-提醒
法律不相信眼泪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总体上有一些亮点,但还不是很理想,在一些方面存有遗憾。这部司法解释方便了法官判案,十分具有可操作性。但最大的遗憾是太过于注重财产关系,忽略人身关系,侧重司法操作方面,比较看轻婚姻稳定。“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就是强烈的伦理色彩,将它视为纯粹的物质利益单位,完全遵循物质利益分配的规律来进行法律调整,恐怕将重挫人们的幸福感。”
杨世强说:“作为妇女权益部长,我要提醒广大妇女,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要理智也要睿智,不能够由着性子来,不要碍于情面或者一时激情,而迷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妇女要认真学习司法解释,有必要时向法律专家咨询,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和法官不相信眼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