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显示医院存在过错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准确了解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比例大小,2012年3月13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这一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
鉴定书称,B超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和《母婴保健实施办法》以及《超生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规定,孕妇李娟在安福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彩超检查,医院未违反医疗管理条件。
不过,鉴定书也同时指出,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9月5日彩超报告中出现“股骨长6.3CM”的描述,但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并没有告知孕妇李娟其测量结果可能仅仅是检测一侧肢体,使孕妇“误以为”胎儿股骨发育正常这一错误概念,所以安福县妇幼保健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缺乏注意提示,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10%。
专家认为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江西警察学院民商法教授刘德福分析认为,先天性残疾婴儿和婴儿父母起诉检查治疗医院赔偿案件,近年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数目仍在增加。由于法律规范的有限性和医疗技术的复杂性以及医疗过程的多样性,致使这类案件似乎没有一致的标准,各地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也各行其是。
刘德福分析说,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诉求需要依据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和近因)来作出判断。如果医院采取周到的检查和治疗,就可以避免这种状况转化为现实。医院的过错不是残疾婴儿本身,而是未能够检查出婴儿的残疾状况。残疾儿出生导致父母抚养成本的增加与医院未能查出胎儿残疾的诊断过错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就增加残疾儿出生所致额外的费用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合同而生的职业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对应的请求权依据是,缔约方的合理预期权和信赖权因医院的过错受到侵害,侵害的结果就是额外费用和成本的必然发生。
据悉,安福县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