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虽然最终经调解被告愿意支付原告工程款,但从此案中法官提示:工程发包方负责人及承包方负责人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工程结算;合同双方应规范管理,保存好书面合同及付款凭证。
2010年,蓝某某与聂某某签订康德小区及永康开心园的建房工程合同,完工后工程验收合格6个月内付清。双方2012年1月对劳动工资进行结算时,聂某某还应给付劳动工资6万余元,蓝某某多次索要未果后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经法庭庭审查实,被告当庭未能提交永康开心园工程预支的借支本,且每次向原告预支工程款时都签了名,但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交原告借支款的记录,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被告还应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为68591元。经过调解,聂某某支付原告蓝某某工程款5万元。
办案法官评析此案时认为,近年来因建设工程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此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开工前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未依法进行工程结算,或者结算后未经双方签字认可;部分当事人认为是熟人,在付款中不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只是自己记流水账,也有的虽然对方出了收据,但自己没有很好地保存;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税收,通过借支、垫付等形式来支付工程款,而在借支、垫付的票据上并未注明,对方又不予认可,无法认定。
对此,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建设工程纠纷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工程双方务必要签订书面合同,规范付款流程,并保存好合同及付款凭证。(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