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玉红) 本报持续关注的“学生遭体罚成植物人”案,历经上级法院3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4次作出一审判决,终于在2011年9月第一次有了终审判决:兰州中院判令原兰化一中(现兰州六十一中)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受害学生卢治军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等共计53.5万余元。原本应由西固区法院予以执行的生效裁判因执行存在难度,经该院请示并最终由卢治军家人递交变更执行管辖申请后,兰州中院执行局作出提级执行的决定。日前,该案已被指定由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其间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兰州六十一中均表示不具备赔付能力。7月4日,该校向执行法官回复,六十一中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财务管理隶属于兰州兰化中小学总校,因此难以履行判决义务。(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