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通过具体规则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顺利推行。为什么时隔四年,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如此让人难以满意?单位领导不重视,工作岗位专业性强且严重缺人,《条例》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条款等,恐怕都是原因之一。而正是由于员工和单位“地位不对等”,法定的带薪假常常成为一纸空文,鲜见有单位因违反这一制度受罚,这更加重了带薪休假落实的困难程度。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引起重视,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带薪年休假和其他制度的衔接。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强硬起来,细查,严管,该罚的罚,该处分的处分。此外,工会组织也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只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带薪年休假看得见更能摸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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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西安日报-西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