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审查强化全程监督
曝光、扣押、拍卖、追究刑事责任……李菊初告诉记者,一共32种反规避执行威慑措施,常德法院去年以来用了个遍,2011年仅曝光“黑名单”就有20余人次。
“但执行威慑措施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和正当程序原则,保证行为合法性。”李菊初说,敢用的同时也要慎用。
常德市中院要求,威慑措施实施后,承办人须跟踪效果,视情调整措施。尤其是曝光“黑名单”、限制出境等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的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要及时解除。
“当事人如果对采取的威慑措施不服,可申请复议,我们已先后受理复议案件11件,依法撤销改正存在瑕疵的威慑措施两件。”李菊初表示。
同时,常德市中院制定了严谨的威慑措施办理流程,承办人提出威慑措施论证报告后,执行裁判部门审查决定,执行实施部门负责实施。基层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曝光“黑名单”等威慑措施须报中院审查备案,重大威慑措施须经院长审批,使威慑措施与被执行人违法性质和程度相适应。(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