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仅12岁的未成年少女差点被观珠镇政府的职员强奸了!”近日,这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在广东电白县观珠镇和平村委会金竹园村传得沸沸扬扬。昨天,记者一行来到事发现场——金竹园村一间养猪场发现,该养猪厂已大门紧锁,而受害者吴小娟(化名)已随母亲返回广州,而观珠派出所的教导员则表示,吴小娟实际上是受到猥亵,目前案件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处于15天的拘留。(2012年07月31日大洋网)
作为一名基层国家公务员,50多岁的廖某材对一个只有12岁的小姑娘实施了性猥亵,事实上,也应该叫性侵犯,并造成了小女孩下体出血受伤,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女孩心灵上的严重伤害。廖某材以引诱、强行猥亵的方式侵犯一个未成年少女,令人愤怒,对这样一个国家公职人员的龌龊行为感到可耻。
如果事件属实,相信每个人对此都难以容忍,对于这样的禽兽行为,肯定不是仅仅谴责就算完事的。当地负责该起案件的观珠派出所教导员告诉记者,受害人报案当天,派出所已请廖某材到所里询问,对于自己的行为,廖某材供认不讳。问及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方式,派出所则表示,廖某材行为属于猥亵妇女行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并处以15天的拘留。
对于这样的禽兽只拘留15天,是不是太便宜他了?什么叫未造成严重后果啊,12岁小女孩受到的身体和心灵伤害难道就不是后果吗?廖某材的行为已经和强奸未遂没什么区别,若不是小姑娘机智勇敢,情急之中努力挣脱对方的手,假装答应廖某材的50元钱诱饵,恐怕后果不堪设想。
试想,我国未成年少女受到性猥亵甚至性侵犯的事件为何屡禁不止,包括在校女学生遭遇无良老师的侵犯等接连发生,这一方面可能和我国人口众多基数大,发生各种案件相应增多有关,更重要的是对孩子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缺乏,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处理和惩处力度不够有关。虽然说,严刑峻法在我国需要谨慎执行,但是也要看是什么情况,区别对待。
廖某材的猥亵强奸行为,显然已经不是普通的社会治安问题,他作为政府公职人员,漠视法律,知法犯法,况且已经年过五旬,可谓社会经验老道,如此没有克制力,以多给工钱引诱一个12岁的女孩子就范来发泄兽欲,并强行进行人身侵犯,为人所不耻,不仅道德败坏,其行为粗暴卑鄙,他有明确的侵犯目的和猥亵行为,已经对小女孩造成了伤害,尤其是心理上的伤害,廖某材一瞬间的可怕行为,或许带给小女孩的是终身的阴影,而这样的后果将由谁来埋单?当地派出所仅仅认为这是一个普通的治安问题,只做15天的拘留,未免有失公允。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发生这种龌龊行为,如果不对其进行严肃从重处理,无疑是对其行为的纵容,恐怕难以从根本上达到震慑作用,日后,对其本人乃至其他人群不能实现“杀一儆百”的作用,也就无法遏制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