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从化市的3名交通协管员收受他人财物,盗用他人警号删除或修改违章记录1.7万余宗,累计涉案金额达800多万元。据广州中院11日通报,今年8月13日,该团伙共5人均被法院终审判刑10年至13年8个月不等。
2008年年初,家住从化市的何伟城与姐姐何美婷在从化开办了日用品商店,从事广东省的交通违章代办业务。同年5月,何美婷到从化市太平中队为客户代办违章业务时,认识了时任该中队交通协管员的黎志坚。
何伟城称,他、何美婷和黎志坚从此开始分工合作:由他和何美婷在档口负责收单,黎志坚通过公安网盗取民警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交通违章处理系统非法处理违章记录,事成后以每宗100元的标准支付给黎志坚。他认识了从化市街口中队的交通协管员徐景亮和龙潭中队的交通协管员温阳石后,与他们以同样手段联手作案。至少5名交警的证言证实,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被盗用,他们自己也从未对交通违章记录进行过处理。
何伟城的供述获得法院认定。据法院查明,2008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何伟城共参与非法处理交通违章记录13688宗,窃取金额260.43万元;徐景亮参与非法处理交通违章记录8883宗,窃取金额175.61万元;黎志坚参与非法处理交通违章记录5422宗,窃取金额103.17万元;李剑兰协助参与非法处理交通违章记录11912宗,窃取金额225.33万元;温阳石参与非法处理交通违章记录3029宗,窃取金额49.72万元。经该团伙非法处理过违章记录的车主分别来自从化、增城、广州、佛山、中山、江门、韶关、云浮等广东多个地市。
案发后,该案5人被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审理后,从化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五人均以盗窃罪定罪,其中,何伟城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徐景亮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黎志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李剑兰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温阳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然而,围绕该案的定性,检察院与法院却曾“掐起架来”,从化市检察院向广州中院提出抗诉。
经审理,广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何不是受贿罪?
该案二审法官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交通协管员从事的是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劳务活动,而非公务活动,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通过盗用民警账号和密码非法进入公安内部网络管理系统,并对违章记录进行非法处理的行为,是利用了工作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这种方式秘密窃取了本应上缴国家的违章罚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