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张先生在业务工作中接触了刚大学毕业的小丽,二人很快坠入爱河。两人的关系最终被陈女士发现,经过与张先生深谈,张先生保证自己与小丽一刀两断,并说到做到。但小丽却不甘心,觉得自己与张先生有真爱,是陈女士从中作梗,于是对陈女士怀恨在心。
小丽与张先生在来往期间,曾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购买了一个“137”的手机号码。小丽自2012年8月起,用“137”的手机向陈女士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部分为小丽与张先生来往期间交往情况的细节描述,发送信息数量多,频率高。陈女士接到这些短信后,精神恍惚,记忆下降。最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女士以小丽的行为扰乱了其正常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丽停止骚扰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律师说法:
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小丽与张先生交往,破坏陈女士婚姻家庭,且长期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陈女士进行骚扰,势必造成对陈女士人格的侮辱、生活安宁的妨碍、精神上的持续痛苦与困扰。
小丽实施这种加害行为时主观上对陈女士的上述损害后果存在故意,客观上侵犯了陈女士的人格尊严权,其应就加害行为承担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民事侵权责任。(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