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分手,家住湘潭县射埠镇的赵康香一把火烧了前男友的房屋。近日,湘潭县法院对赵康香放火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赵康香与钱志文原系男女朋友。2012年4月,两人曾因分手问题发生打斗,后协商解决。然而,赵康香对钱志文心存怨恨,经常找各种理由到钱家闹事。
2012年9月的一天上午,赵康香来到射埠镇钱志文家,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当天只有钱父一人在家,钱志文不愿回家与赵康香见面。在等待4个小时后,钱志文仍未回家。
赵康香一怒之下,从钱家二楼楼梯间的窗台上拿起一盒火柴,将二楼钱志文卧室内的衣物、床铺点燃。火烧起来后,赵康香不顾钱父的人身安全及周围房屋、林木等财产安全,从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钱家被烧毁财物价值28460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