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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利拐卖缅甸妇女 获刑二年又六个月

2016-03-31 15: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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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中商洛讯(王孝竹 李依洋 侯向锋)3月23日,山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拐卖缅甸妇女案,被告人郑某某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系缅甸籍人,自己原本是受害者,其被她人贩卖到中国河南省某村结婚生子,定居中国。因家庭贫困,为了赚钱竟帮助她人运输和自己同样遭遇的妇女,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误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2015年6月份,缅甸籍妇女散某某以介绍缅甸籍女孩依某某(16岁)到中国打工为名,将依某某骗至缅甸达K达市散某某的妹妹登某某家中,让登某某把依某某带到中国瑞丽后再找人卖掉。登某某同意后,遂将依某某带到中国云南省瑞丽市,以五万元缅币卖给缅甸籍妇女尼某(在逃)。2015年6月14日,尼某又伙同苏某某(在逃)将依某某以33000元人民币卖给陕西省山阳县村民宋某某为妻,并由被告人郑某某负责将依某某从瑞丽带到河南洛阳交给宋某某,获得赃款3300元。后中国警方将被拐卖的依某某移交缅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她人拐卖妇女,仍帮助其转送,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拐卖妇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的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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