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产品原价7680元,现在促销价只需4380元。”“本产品满一百送二十。”此类的促销广告几乎每天充斥着市民的生活。为谨防市民朋友遭遇价格欺诈,昨日,市物价局公布了上半年的价格违法主要案例。
在今年上半年市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的价格投诉举报热点中,零售商业价格举报46件,占到举报总量的22%;机动车停放价格投诉38起,占投诉总量的20%。从今年一至八月份全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来看,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为76件,占到查处案件总数的35%,主要表现为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其中,价格欺诈最为突出,同比上升28.6%。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集中在农产品、食品等领域的价格串通行为,自然灾害期间部分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百货、家电、餐饮行业以及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
违法行为1
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
案例1:某机动车道路停车点收费属于三类地区,应按照地区类别规定,对机动车停放每小时收取2元,但实际收费3元。
政策提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西安市物价局按照市政府《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对我市城郊六区分不同类别,规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一类地区每小时3元,二类地区每小时2.50元,三类地区每小时2元。
案例2:某事故车辆专用停车场对下午4点停放到第二天下午3点的事故车辆按两天计收停放费。
政策提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市物发【2006】257号)《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西安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以24小时为一天。
违法行为2
虚构原价
案例3:某超市在销售某品牌直立拉杆箱时,广告宣传页中标示原价880元,现价429元。经查,该产品是2011年1月11日才到店的新货品,1月13日产生的第一笔交易价格为429元,并无880元的销售记录。
案例4:某家具有限公司3月19日在设立专柜展架,标示:ZY1084转角二件沙发原价7680元,促销价4380元;ZY1340转角二件沙发原价10380元,促销价5990元。活动时间3月13日至21日。事实上,该专柜于3月13日才在该公司销售,上述两款沙发在该公司专柜从未按所标示的原价销售过。
政策提示: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原价。
《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中也规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商品,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违法行为3
低标高结
案例5:某连锁餐饮公司在菜谱上标示“清炒芥兰”18元/例,但在用餐后却按21元/例的价格结算;制作并使用两套菜谱,相同的菜点不同的价位,低标价菜谱用于招揽顾客,高标价菜谱用于结账付费。
案例6:某超市所售商品绿箭口香糖分享装45g的标价与实际结算价不符,商品标价为3.50元/条,实际结算价为3.80元/条。
政策提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对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目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价格欺诈行为。
违法行为4
虚假优惠折价
案例7:某超市于2011年1月31日做瑞士糖满50元减10元促销活动,标价签标示零售价为49.80元。经查证该瑞士糖在本次活动前七日的最低交易价格为47.30元。
政策提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违法行为5
虚假买送
案例8:某家具企业在做买1000送500活动,参加活动正在销售的1.8M806大床标价29800元。经查证,活动前的实际成交价是15800元,远远低于活动期间所标的29800元。
政策提示: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原价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