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所写字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故房屋应属许的个人财产。
事情要从30年前说起。当时郭的老伴已经去世两年多,郭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7岁的许。后来,两人结了婚。许带着她与前夫的儿子林,与郭一同生活。
再婚后,郭与许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郭写下字据,这套房屋归妻子许所有。随后,房管部门核发了房产证,产权人为郭。
5年前,许将房子卖出,并于当年3月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郭和许相继离世。二人去世后,郭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儿子与许的儿子林因卖房款闹起了矛盾。
郭家两兄弟认为,父亲的字据属于遗嘱,卖房时父亲尚健在,遗嘱也就不能生效,所以继母许无权处置房产,许卖房侵犯了二人的继承权。而且,继母现已去世,他们对继母遗产也有继承权。所以,林独占房款构成侵权。林则称,继父生前已将房屋处置权交给母亲,所以该房不属于继父的遗产。
法院认为,郭书面约定,他与许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妻子所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此可认定,该房属于许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郭的遗产。另外,郭家两兄弟只有能证明他们与继母存在抚养关系,才对许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现无此证据,所以不享有继承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郭家两兄弟的诉求。(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