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徐先生被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即不能从事与雇主存在竞争的活动)为由解雇。他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民事起诉,向原公司索赔包括双倍工资在内的赔偿300万元。昨悉,江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原公司支付24万元后两清。
今年41岁的徐先生是鄂州人,他2004年加盟杭州某家医学检验公司,劳动合同两年一签,一直干到2008年年中。由于精明能干,他当年被公司指派为武汉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经营业务。当时双方签订了截至到今年5月31日的5年合同。
意外的是,2012年11月,总公司以徐先生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为由将他解雇。徐先生多次交涉无果后,于今年3月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徐先生支付22万元。
徐先生不服裁决,又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老东家,索赔300多万元,其中包括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3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60万、经济补偿金30万、未休年休假14万等等。过了几天后,被告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先,请求法院不予判令赔偿。
原来,杭州某医学公司之所以认为徐先生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是由于他的妻子开的公司与本公司业务雷同。但徐先生的解释是,开这家公司之前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的批准,不属于违规。不过,仲裁会在仲裁审理时,也认定徐先生没违规。
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老东家一次性向徐先生支付24万元,双方再无争议。万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