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对这些产品的畸形需求造成的“刚需”,才赋予了这些高度竞争性产品相当强的市场地位。一个产品一旦获得了这种强势市场地位,即使不限制转售价格,也可以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利润。也就是说,厂商完全可以做到在形式上不触犯反垄断法的前提下获得“暴利”。可以设想,生产商与销售商是一家企业下的不同部门,企业既可以提高出厂价把利润留在生产环节,也可以降低出厂价把利润更多地留在销售。只要市场对其产品有畸形的需求,其终端价就可以维持高位。例如,只要市场对茅台酒需求强劲,茅台完全可以提高出厂价而不限制销售商的价格,照样赚得胀破肚皮,因为销售商价格竞争是有底线的,不可能低于进货价,也不能不要经营利润。相反,那些没有品牌效应的产品,或在没有畸形需求的情况下,即便生产商禁止销售商降价,它人为抬高价格的努力也是白费,因为人们会很快地转向替代商品。
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禁止交易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例如,汽车生产商不允许配件销售给非4S店的售后服务商。我们同样可以假定生产商与服务商是同一家企业,可以自如地把利润安排在生产环节还是售后服务环节,现实中生产商愿意更多地把利润留在售后环节,是因为降低购买门槛有利于培育客户基础,这是一种营销技巧。任何没有品牌控制力或不具备强势市场地位的厂商,不论如何操作,只要存在超额利润,马上就会引起竞争对手的降价抢客。在这里,采取什么方式、如何安排利润结构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必须强势!
因此,在观察“暴利”时,不能仅看静态结果。如果暴利来源于强势品牌,这正是竞争的结果,竞争中总会有人占据优势,这种优势又随时会被打破,这样的暴利并不可怕,甚至正是我们要鼓励的。观察垄断问题,把视角局限于纵向垄断协议本身是危险的,更要提防的是横向垄断(如日前查处的日本汽车零件制造商的价格串谋),或纵向垄断可能增加横向垄断可能性这些问题。而在中国环境下,不把畸形的消费环境纳入考虑,则可能得出一些可笑的结论。众所周知,茅台降价了,是因为畸形消费大幅减少了,大概没有谁把它归功于反垄断吧!当然,随着反垄断执法揭示出越来越多此前不太为人所知的产品信息,消费者此前极度畸形的消费行为可能会有所改变,一些产品的需求弹性会上升,厂商垄断利润会减少,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那自然是反垄断的意外收获,不过,这听上去怎么都像是一个黑色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