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光明
政府性债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安徽省合肥市不断探索实行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高效统一、透明可控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在开展多种融资活动的同时,深入推进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的一体化管理,并以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为手段,实现对政府性债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控,初步建立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管理机制,构建了政府“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的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体系。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袁诗鸣带领调研组调研认为,合肥市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及地方性债务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起到了有效防范、化解纠纷的作用,从源头上解决了政府负债的问题。
在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过程中,合肥市始终把确保政府性债务整体可控作为基本原则,坚持实行投融资计划管理。合肥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每年对包含债务在内的投融资计划进行统筹安排,按照风险控制模型设定债务控制规模,确保融资能力与投资计划有机结合,防范过度融资引发政府性债务风险。
合肥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多年来,合肥市坚持政府性债务“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建立融资平台名录,严格执行债务举借审批制度;严把债务资金“出口关”,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拨付制度;对政府投融资和债务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按月统计,及时向市政府和投委会汇报;设计量化指标,构建风险控制模型,对局部风险点及时进行分析预警。
在实行计划管理突出“总控”基础上,合肥市还积极做到“还旧降新”。每年,合肥市坚持做到对当年新举借债务进行有效控制,充分调度财政间隙资金,加强资金流动安排,降低新增债务。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对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口径,截至2013年年底,合肥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低于警戒线标准,债务始终保持在合理可控规模范围。
合肥市是全国最早出台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省会城市,并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相关要求及时完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政府合同纳入法律审查轨道。
2008年,合肥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要求政府合同审查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收到提请审查的政府合同后,应及时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未经法律审查的政府合同草案,不得呈送领导审定或提请会议审定。
合肥市法制办主任刘浏说,法律审查立足于规范政府部门在政府合同各个环节中的行为,政府合同承办机构提请领导审定或者会议审定合同文本时,应当提供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出具的书面法律审查意见,并就政府合同审查机构的意见采纳情况予以说明等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创设政府合同管理规则,有效预防、降低合同风险。
据了解,近年来,合肥市未发生一起因招商引资引发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