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国家旅游局建议旅行社可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同时,对于游客参加境外游遇到的由境内旅行社组织、境外旅行社接待时是否适用旅游法的问题,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组团社来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为应当受组团社的控制,后果应由组团社承担。如果游客直接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原则上不受中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
对于境外旅游遇到的小费问题,旅游法首次予以明确,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旅游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政府旅游部门推行的旧版旅游合同规定,团费不包括境外小费,小费属于旅游合同不包含的费用范围。而新版旅游合同则明确:团费中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应标注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经常参团出境游的周女士告诉记者,以往游客在境外旅游过程中,领队或导游经常会要求付给地陪或者司机师傅小费,要多少钱游客就给多少钱,但到底该不该给、该给多少小费,却没人知道。现在将小费写到旅游合同中,既让游客明确知道在当地花了多少小费,也可以有效控制当地导游乱收小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