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游交易是旅游者付费在前,消费在后,存在潜在风险;旅行社违约和不可抗力等事件发生后,需要及时提供食宿、交通等救助;旅游消费中产生的纠纷,难以通过修理、退换、重作等方式进行救济,主要通过事后经济补偿解决。这与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存在着差异,因此需要加强法律保障。
因此,对于旅游过程中最重要的安全救助问题,旅游法作出了如上规定。国家旅游局在2013年9月下发通知明确,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权益损害进行赔偿,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旅游监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对于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原先规定只有当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等情形下,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保证金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而旅游法实施后,保证金又多了一种使用途径,为游客人身安全加上了一重保险。
为满足我国旅行社业管理的需求,1994年我国建立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质量保证金的交纳义务人、交纳标准、期限、管理方式、赔偿对象、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对于上述条款,游客普遍认为个人安全有了更大保障,尤其是对于参团自由行的游客,以往总担心遇到困难时能否得到必要救助,目前相关问题迎刃而解,很多游客将目光转向自由行或半自由行,以获得更愉悦的旅途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