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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发证错字,应予召回

质监部门发证错字,应予召回

2014-10-11 21:37:00

来源:羊城晚报

    □张贵峰

    近日一名细心的溧阳市民发现自己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溧阳”写成了“凓阳”,“氵”变成了“冫”。记者向相关发证机构求证,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解释是省里的系统出错,这个错误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今年9月底已将错别字更正,之前带有错别字的证件仍然有效。(《现代快报》10月10日)

    严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竟然出现“溧阳”写成了“凓阳”这样的低级文字错误,并且“这个错误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更吊诡的是,出错的政府机关偏偏又是专司“质量监督”的质监部门,无疑显得极其荒诞、反讽,这诚如有网友质疑的,“一个监督别人技术质量的监督局居然连自己的质量也不合格,你怎么监督别人呢”……

    笔者以为,当地质监部门应向广大社会公众,尤其是那些使用了带有错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当地组织机构进行公开道歉。

    接着是“召回”,将那些已颁发的带有错字《组织机构代码证》尽快进行召回更正。众所周知,对于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实乃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普遍通行的制度,而在我国,质监部门正是实施“召回制度”的监管部门。在这背景下,如果我们承认质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是一项公共服务产品,而且质监部门同样也有义务确保这一公共产品的质量的话,那么对于那些已颁发的“带有错别字的证件”,显然不宜仅仅简单强调“仍然有效”,而必须彻底召回更正。否则,质检部门一面监督别人“召回”缺陷产品,一面又不积极“召回”自己有缺陷的公共服务,继续任由带有错别字的证件被广泛使用,势必不仅有损《组织机构代码证》本身应有的严肃规范性,更会损害自身公共服务应有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有道是“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最后还有“问责”,进一步追究造成这一低级错误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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