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学界,在讨论中国古代史官制度时,有一个“以史制君”的基本判断。认为史官为了对历史负责,因而在记录史实的职业行为中,有独立判断的权力,“不虚美,不隐恶”;这样,就在皇权专制的政治框架中,形成一种制衡的力量。
如果说“以史制君”的“君”,除了指国君,也可指位高权重的重臣,那么在一部《左传》里,最能支持以上观点的故事有两个:
一个是《宣公二年》的“晋赵穿弑灵公”。晋灵公残暴不仁,晋国正卿赵盾(宣子)屡谏不听,不得已流亡他国。不久,赵盾的族弟“赵穿攻灵公于桃园”,把晋灵公给杀了。赵盾得到消息后,“未出山而复”。晋国大史董狐书曰:“赵盾弑其君。”赵盾觉得很冤枉,董狐说:“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境),反(返)不讨贼,非子而谁?”若干年后,孔子对此大为赞赏,说:“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
另一个是《襄公二十五年》的“齐崔杼弑庄公”。崔杼是齐国大夫,当国秉政二三十年,骄横异常,炙手可热。太子吕光便是因崔杼立为国君,即为庄公。后庄公与崔杼的妻子棠姜有私,崔杼伏甲士设套将庄公杀之。“大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大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
第二个故事,更是悲壮地展现了古代史官的坚忍——为了维护职业尊严,齐大史兄弟前仆后继,在已有三人死于非命的情况下,其“弟又书”,以致崔杼不得不放下屠刀。
台湾著名学者龚鹏程教授,对“以史制君”的史官制度有一种同情的理解。他说:“王者虽横行于一世,但历史的评价仍是他所在意的。偏偏史家记录,因要为后世提供足以借鉴的材料,所以格外强调‘不隐恶,不虚美’,对君王自然会有更大的心理制衡力量。”又说:“近人每轻视这种制衡力量,以为民主制度的民意制衡才有作用,殊不知上帝裁判、阎罗王审判,都是诉诸死后的,均是另一种形式的历史制衡,你说它有没有用呢?假如一位暴君,连阎王上帝都不怕,你以为他会怕民意?”
可惜的是,中国的这种肇始且成熟于周朝的史官制度,在唐朝便现衰微惭绝之象。因为史实告诉我们,李唐以前,史官只要谨遵“史法”记言述事,根本可以不必恭呈皇览;而唐后此举已无可能了!于是有人推测这或与“玄武门之变”有关——当有人害怕并掩盖真相时,必有其心虚或不可告人的东西在。(中新网)